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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24年教育部“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3   点击量:

各学院:

2024年教育部“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工作正式启动,请各有关学院结合专业优势与工作特色积极申报。现将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24年11月3日,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受理各有关学院2024年项目申报。经学校批准,报教育部审核。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对推动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促进学校“双一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各学院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完整、规范。

(二)申报项目按类型分为联合培养、教学科研、创新创业、实践交流4类。其中:

联合培养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互认、交换生等项目。申报时学院应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教学科研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教学实习、科研交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申报时学院应有明确的科研计划,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创新创业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企业实习等项目。申报时学院应有明确的创新创业计划,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有明确创新创业计划,且能充分调动资源,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

实践交流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社会实践等项目,项目设计应含有详细日程安排。

(三)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

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四)项目执行期及人数

本次申报的所有项目需在2024年1月至12月执行完毕。每个项目招收的港澳师生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

三、资助方式与内容

申报成功的项目由教育部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主要用于支持各学院组织港澳高校学生(全日制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为港澳籍学生)、教师(师生比原则上不超过1:10)来内地进行学习、交流、科研或实习。

港澳高校学生来我校实地参加长期项目教学补助(包括注册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生活费、交通补助等按核定标准资助;港澳高校学生来我校实地参加短期项目每人每天核定标准(最多550元/人/天)资助经费,包干使用;港澳高校学生参加我校组织的线上项目时无资助,相关学院按交流项目实际经费需求填报预算明细。

四、港澳参与单位

申报项目的合作方应为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

香港: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都会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演艺学院、岭南大学、珠海学院、香港树仁大学。

澳门: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大学、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圣若瑟大学。

五、申报要求

请有意申请项目的学院填写《内地与港澳大中小学师生交流计划大学生项目申请书》(附件1)及《项目确认书》(附件2)。以上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交纸质版与电子版,纸质版《项目申请书》与《项目确认书》(两份文件需加盖学院公章)请交至校本部教一楼405室,电子版材料发送至港澳台办公室邮箱gatq@bupt.edu.cn。所有材料请于2023年11月3日(周五)14:00前报送我办。

六、执行要求

(一)申报项目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教育部港澳台办将下发项目批复通知,对立项项目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获批项目负责人应参照《香港与内地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及有关文件认真执行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

(二)项目获批后,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认真执行,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若项目涉及延期或内容、人员调整,需在原计划实施日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纸质版说明(加盖学院公章)。项目实施前15个工作日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日程安排、参与师生名单及经费预算等纸质版文件。项目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师生信息表、项目总结(附照片、港澳师生感言、问卷反馈等资料)、费用结算表等材料。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樊老师

联系电话:010-62283731

办公邮箱: gatq@bupt.edu.cn

办公地址:校本部教一楼413



北京邮电大学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23年10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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