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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5   点击量:

各单位及各位老师: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的有关规定,对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伊朗等国家(地区)61个城市住宿费标准(见附件1)。其它城市标准不变(见附件2)。

二、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出访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864

 

 

附件:

1.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

2.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3.因公出国境费用标准(调整后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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