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及各位老师:
根据财政部、外交部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外交部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的有关规定,对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伊朗等国家(地区)61个城市住宿费标准(见附件1)。其它城市标准不变(见附件2)。
二、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为我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四、出访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18年6月4日
附件:
1.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行【2017】434号)
2.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3.因公出国境费用标准(调整后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