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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实施北京邮电大学 本科赴国/境外交流生 成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1-19   点击量:

 

 

 

 

校教发[2011]161号

 

 

关于颁布实施北京邮电大学

本科赴国/境外交流生

成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校本科交流生成绩管理,教务处特制定了北京邮电大学本科赴国/境外交流生成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现予以颁布实施。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北京邮电大学本科赴国/境外交流生成绩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际交流生(以下简称“交流生”)成绩管理,做好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交流生,为赴国/境外高校进行交流学习、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获取对方学校学位的本科学生。交流生在国/境外高校培养期间,其学籍不变。交流生的选拔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申请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前,学生应充分了解所申请学校及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并对照所在专业的我校培养方案,妥善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其中包括在国/境外修读课程或实践环节(以下简称“课程”)及拟替代的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获准赴国/境外学习的学生,其学习计划应经所在学院认定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此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动。

第四条 国/境外高校课程内容与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的,如学分不低于我校相应课程,可替代为我校相应课程及学分;学分低于我校相应课程1学分以内的(含1学分),经所在学院认定后,方可替代为我校相应课程及学分,但学生在国/境外修读的总学分不得低于替代我校课程总学分。学生在国/境外所修读的其它课程,可认定为选修课程,按实际课程名称及学分记入。

第五条 我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未能替代的课程,应在交流学习结束回校后补修。在交流学习期间所修理论课程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英语选修课程免修;凡参加实践环节或导师研究项目的,可申请校内实践环节免修或替代我校创新实践与课外活动学分,但须提交对方学校或指导教师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在国/境外高校修读的课程成绩,百分制成绩直接转换为我校百分制最终成绩;由等级分转换为百分制成绩的标准如下:

A+=99分,A=95分,A-=90分

B+=89分,B=85分,B-=80分

C+=79分,C=75分,C-=70分

D+=69分,D=65分,D-=60分

F+=50分,F=40分。

由等级分转换为我校等级制成绩的标准如下:

A=优(A+、A-均视同为优,下同);B=良;C=中,D=及格,F=不及格。

第七条 交流生回校后,凡成绩进行转换的课程在学籍审核以及评优、推荐免试研究生、评奖学金等涉及学生成绩排名时,智育成绩均以转换后的我校课程学分及成绩为原始数据核算。

第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本细则及相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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